FATCA:美国海外信托业主报告要求
作为雇主的任何外国信托根据“授予人信托规则的部分处理的美国人士,必须提交由国税局要求外商的信赖与尊重(除了当前的要求,这样的美国人士负责的任何信息投保外商的信任,用自己的报告义务的规定)(见IRC§6048(B)(1),由2010年HIRE“修订本)。 这一要求提供有关信任的信息适用于3月18日,2010(法§534(二)2010年HIRE“)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目前外商的信赖报告义务,包括年度回报,每个美国的人谁是雇主信托的任何部分,或接受直接或间接从信托分配系统(IRC治疗提供一定的信息§ 6048(B)(1)(A)和(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