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無償使用外國信託財產
國外信託財產的無償使用由美國設保人,美國的受益人,或美國的有關人員,他們要么被視為非委託人信託所得稅的目的信託(其中還包括現金貸款或分發外國信託或使用任何其他財產的信託)的有價證券。
外國信託事務的分佈處理已擴大到包括財產無償使用某些美國人士。 有美國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目的的外國信託的治療已擴大到包括現金或有價證券或任何其他信託財產或由美國人士使用的貸款。
如果一個外國信託允許任何信託財產由美國設保人,美國的受益人,或美國的任何人與他們要么使用,使用這些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被視為一個分佈的信任設保人或受益人(IRC§643(I)(1),2010年HIRE“修正)。
這種治療方法並不適用於支付的信任程度在合理時間內使用的公平市場價值(IRC§643(I)(2)(E)2010年HIRE“作為補充)。 如果分配處理,適用於信託財產的使用,這些財產的後續回報無視聯邦稅的目的(IRC§643(I)(3),由2010年HIRE“修訂本)。





